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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铺租赁合同双方订立仲裁应该如何处理

发布者:顾东杰|时间:2020年05月09日|363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原告胡某

委托代理人扬某嵇某,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连云港XXX商贸有限公司

法定代表人尤某,该公司总经理。

连云港市XXX有限公司

法定代表人张某,该公司总经理。

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东杰、亓天华,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审理经过

原告胡某与被告连云港XXX商贸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XXX)、连云港市X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查,原告胡某与被告XXX20131230日签订的《商铺租赁协议》约定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纠纷的,双方同意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协议期限自201411日至20231231日止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。原告胡某与被告XXX所签订的《商铺租赁协议》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纠纷的,双方同意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原告胡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,被告XXX在本案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,认为双方已经订立有仲裁条款,应当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。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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